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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备案已成为多项政策性补贴申请的重要参考资料。主要用途说明如下:
一、纳税人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时的参考
根据主管部门下发的鉴定意见书,非高新企业每归集100万研发费可省12.5万所得税,高新企业每归集100万研发费可省7.5万所得税。
二、企业申请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时的前置参考
(一)《广州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实施方案(穗科信〔2014〕2 号)、《关于对市属企业增加研发经费投入进行补助的实施办法》(穗国资〔2015〕8 号)对申请相关财政补助的依据规定:其他企业(指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须按规定开展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备案工作,最终以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时自行申报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数额用作后补助依据。
(二)《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财工〔2015〕246 号)第十五条规定: 由各地级以上市科技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税务等部门按规定对当地企业申报研究开发费补助进行合规性审核,参考企业上一年度已经税务部门审核的可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并按其一定比例确定补助额度,汇总上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复核。
如上,企业申请上述财政经费补助须在年度纳税申报时自行申报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企业自主备案,获得鉴定意见书,可在开展自行申报具备重要参考作用。
三、申报时间
一般为每年的3月中旬-4月中旬为申报期,具体见当年申报通知。
注:此项目每年仅有一个申报批次。